档案法制建设十年动态与趋势基于档案学研究档(2)
此外还有对其他条目的质疑,《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3]。没有将个人界定为档案价值主体,也没有提及档案的载体形式。曲正阳认为《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是“它由于受价值概念的限制,并没有包罗广泛意义上的全部档案,仅限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4]。
对《档案法》个别的条款的质疑可以促进档案法制化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一步步健全档案事业的法制化建设的步伐。
2.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行政处罚
在这十年中《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在这方面的文章很多,有些来自档案理论研究者,但大多出自于档案基层的工作者,例如档案执法者,他们大多采用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档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而对档案工作中执法困难的原因,丁梅认为“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法律价值和法治权威仍未完全确立起统治地位,这是造成档案行政-执法难的基本环境与成因”、“档案行政法律、法规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缺陷,是造成行政执法难的内在原因”、“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不当的执法行为是造成了行政执法难的外在原因” [5]。而就是这些行政执法的困难的原因才导致了原万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真实案例“同样的违法设定两样处罚”[6],案例阐述了档案违法行为映射出的档案行政执法的滞后性。档案行政执法、处罚出现的成因、表现,引起档案学者的普遍关注,纷纷就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姚志成“严格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严格程序,才能保质保量完成行政行为”并提出了行政程序的六大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基本人权原则、顺序原则、效率原则”[7]。刘婷婷也提出档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加大法治宣教力度,强化社会档案法治意识、加大法治宣教力度,强化社会档案法治意识、健全档案法规体系,提供档案执法依据、改进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成效、强化监管协调,形成执法合力”[8]。
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都是档案工作在基层工作真实见证,遇到困难及问题表明理论与实践脱离的现实问题,针对具体案例结合档案法进行深入剖析又印证了档案工作者爱岗敬业的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对待本职工作。
3.其它法与档案法的比较分析
无论是档案工作还是档案事业在我国的发展步伐是相对缓慢的,但是档案的确是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都可以看到档案的影子,都可以看出档案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黄雄“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就《劳动合同法》与档案在职工维权中的功能作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景、目的,结合具体案例就劳动双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如何利用个人档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9]陈忠海、刘东斌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不等于档案信息公开。《档案法》存在着档案概念不明、保密与封闭界定不清的问题,应从立法思想、立法原则等深层次角度入手对其修改,并设置合理的保密与开放制度,设置与有关法律相衔接和相适应的档案保密期限。”[10]
《劳动合同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宪法》等等,都可以与档案工作、档案法相结合寻找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务部门的档案建设都可以紧紧依托法制的社会大背景,为档案建设服务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与其他工作,使档案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4.数字档案馆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档案法律问题
数字档案馆是知识经济时代基础信息资源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它将以翔实的档案信息资源支持决策、管理,为科学研究、知识普及等提供智能化服务。随着数字档案馆在我国各地市的建设,数字档案馆的知识产权问题、隐私权问题、著作权问题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费玉梅在文章中写道:“从档案管理角度来看,亦很难遵循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围和权限。”[11]
就数字档案馆而言,利用者在利用数字档案资料的同时,如果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时候,都必须事先征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否则,作品的著作人就可能随时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要求法院追究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数字档案馆建设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在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了解与之相关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把著作权法运用于实践中。当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最新规定,“数字档案馆在构建和更新数据库以及进行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 当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首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按约支付报酬。”[12]
文章来源:《档案学研究》 网址: http://www.daxyjzz.cn/qikandaodu/2021/030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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